一、中国税制体系(1950年)


注1:从1950年至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先后发布了关于征收货物税、工商业税、利息所得税、印花税、契税、屠宰税、特种消费行为税、城市房地产税(由房产税和地产税合并而成)、车船使用牌照税和关税的行政法规。船舶吨税和棉纱统销税的征收办法分别于1950年和1951年公布。

注2:
盐税、交易税、农业税和牧业税的征税原则由中央政府规定,具体征收办法由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规定的原则和本地的实际情况自行制定。

注3:
特种消费行为税于1953年改为文化娱乐税,后者于1956年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

注4:
经政务院批准,从1953年起试行商品流通税,棉纱统销税并入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