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中国税制体系 (1958年)
注1:
农业税和工商统一税于1958年先后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立法。工商统一税由原货物税、商品流通税、印花税和工商业税中的营业税部分合并而成。
注2:
工商所得税沿用原工商业税中的所得税部分。
注3:
利息所得税和文化娱乐税先后于1959年和1966年停征。
注4:
牲畜交易税、盐税和牧业税仍由各地自定办法征收。
注5:
1962年国务院批准开征集市交易税。
[
上一页
] [
下一页
]